《禁止壟斷協議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通過修訂新增的“安全港”相關條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安全港”規定的重要細化和具體化。通過這次修訂,《規定》明確了“安全港”制度適用的市場份額標準,并對營業額和適用程序等其他條件進行了全面規定。下面將從修訂的背景、制度作用、制度重點評析以及展望四個方面做一些解讀。
一、修訂的背景
縱向壟斷協議是《反壟斷法》2008年實施之后爭議最大的領域之一。由于法條不夠清晰,對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的競爭效果存在不同理解。2022年6月對《反壟斷法》修訂時,在增進共識上采用了兩個舉措:一是通過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對固定和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的嚴厲態度,即,這兩類協議推定違法;二是通過增設第十八條第三款“安全港”制度,設置不同條件,將不太可能造成競爭損害的縱向壟斷協議挑選出來,推定合法。不過,《反壟斷法》僅對“安全港”做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則授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予以設定。
需要指出的是,縱向壟斷協議“安全港”制度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并非全新的制度。早在2015年4月7日原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中,就首次明確規定了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制度,并設定了市場份額標準以及相關條件。在此之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也對“安全港”的市場份額標準有明確規定??梢哉f,在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制度上,我國已經積累了超過十年的經驗,此次在《禁止壟斷協議規定》中予以細化規定,可謂水到渠成。
二、“安全港”制度的作用
縱向壟斷協議類型較多,不同的協議對競爭的影響程度也不同,對此,反壟斷法將縱向協議主要分為兩類,適用不同的處理模式。第一類協議是可能嚴重限制競爭的協議,包括固定和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兩種。這兩類協議只要達成就被推定違法,在違法性認定上相對簡單、明確,執法成本低,給市場的可預期性高;但直接推定違法的方式,會導致市場力量非常小、不太可能造成競爭損害的協議也被認定違法。第二類協議是固定和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之外的所有縱向壟斷協議。對這類協議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分析。優點是能充分分析實際的競爭效果,但也因此使執法成本高,可預期性也較低?!鞍踩邸敝贫染褪菫榱司徑膺@些矛盾而設計的制度。
反壟斷法中,“安全港”是就特定市場行為設定一套以市場份額為核心的認定條件,處于“安全港”范圍內的行為通常被確定或推定為不具有違法性。通過“安全港”制度,可以排除那些不太可能造成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將執法資源集中到更可能實質上損害競爭的行為上。因為邊界相對清晰,“安全港”制度也能增強經營主體的可預期性,不用擔心被“誤傷”。
三、“安全港”制度的重點評析
1.“安全港”標準是多種因素權衡的結果。設定合理的“安全港”標準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不同協議類型可能的限制競爭效果、錯誤成本以及執法資源等。例如,在法律實施的錯誤成本上,存在放過限制競爭的縱向壟斷協議所帶來的“假陰性”成本,以及執法過嚴而將良性協議認定違法的“假陽性”成本。如果更關注假陰性問題,不希望放過可能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那么“安全港”的設定就會更嚴格,反之則更寬松。正是對這些因素的不同考慮與權衡,使得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的“安全港”標準存在一定差異,相互之間也不具有絕對的參考價值。適當的“安全港”標準需要從本國實際情況出發,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研討來凝聚社會共識。這也是《反壟斷法》修訂近三年后,“安全港”標準才制定出臺的重要原因。
2.市場份額之外對營業額標準要求?!鞍踩邸敝贫纫允袌龇蓊~為核心,但市場份額標準既有優勢也有不足。其優勢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市場份額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經營者的市場力量,而市場力量的大小又和限制競爭的能力密切相關;二是市場份額的數據較容易獲取,且較為直觀、便于量化計算。但市場份額標準同樣存在不足。最為顯著的一點,是市場份額的計算指標非常多樣,新經濟形態中尤其如此。例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就規定,“確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銷售額、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比重”。而依據不同指標計算的市場份額可能顯著差異,影響到“安全港”標準適用。因此,《規定》同時加入營業額標準,可以很大程度上緩解這一問題。
3.“安全港”的除外規定。滿足“安全港”標準的經營者是被推定協議合法,既然是推定,也就意味著合法性可以推翻。盡管“安全港”制度旨在排除那些不會造成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縱向壟斷協議,實現簡化執法程序、提高可預期性等目的,但由于市場情況的復雜性、多樣性,市場份額和營業額的標準不管如何設定,都難以避免假陰性錯誤的問題。因此,《規定》明確指出,如果有證據表明相關協議確實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則不能適用“安全港”制度。這種情況在實際執法中必定是特例,但這一規定避免了經營者通過“安全港”規則規避反壟斷法,體現了執法機構的審慎態度。
4.“安全港”的標準較為適當?!鞍踩邸睒藴实母叩椭苯佑绊懙椒磯艛鄨谭ú樘幙v向協議范圍。“安全港”條件越嚴格,則推定合法的范圍越窄;反之則越寬。在具體設定標準時,《規定》進行了分類處理。對于可能帶來嚴重限制競爭效果的固定和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不僅要滿足市場份額低于5%的標準,同時要滿足年度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要求。這是考慮到我國現階段市場環境中,企業的競爭理念仍有待提高,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發生較多且難以通過市場競爭予以消除。而對于這兩種縱向壟斷協議之外的協議,因為對競爭的限制相對較輕,市場份額標準相應放寬到15%,對年度營業額也沒有要求。這樣的“安全港”標準設定也體現了執法機構在縱向壟斷協議規制中寬嚴有別、分類施策的理念。
5.預留了制定“安全港”特別規定的空間?!兑幎ā分械摹鞍踩邸睒藴时容^簡潔、明確而且普遍使用,解決了標準統一、便于操作的問題。但僅對縱向壟斷協議類型做了簡單區分,無法對不同的行業、領域或者特定協議的特點有充分考慮。例如,有些行業存在較為明顯的規模效應,行業集中度相對較高,行業規模也相對較大,可能需要更具有適應性的“安全港”標準。實際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規定的“安全港”標準,就是考慮到特定行業、領域特點的特別規定。因此,《規定》也為特定行業、領域的協議預留了特殊規定的空間,這也表明反壟斷執法機構未來可能會出臺更具針對性的規制措施。
四、展望
《規定》的修訂完善了“安全港”制度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明確了經營者的抗辯責任和執法機構的審查義務,既為經營者提供了更為清晰的合規路徑,也為反壟斷執法提供了有力支撐。這種制度創新將進一步推動我國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營造更為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當然,“安全港”制度在具體實施中必然還會面臨一些挑戰,如經營者提交信息真實性的有效核查、市場份額計算方法的一致性與靈活性等問題。這需要執法機構在實際操作中不斷總結經驗。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競爭政策的完善,“安全港”制度必然會在實踐中進一步優化。
(李劍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