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教練離職不準退課”“一經上課,不得轉讓” 健身會所因“霸王條款”受處罰
■本報記者 張文章
近期,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針對格式條款開展專項整治,共立案5起。12月17日,針對其中一起涉及健身會所(俱樂部)使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限制消費者權利
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預付式消費突出問題整治工作部署及消費者投訴舉報線索,9月5日,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平潭邁克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克健身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多份格式合同中,設置了7條不公平格式條款,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或減輕自身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
邁克健身公司的健身俱樂部私教協議中規定“第十條,履行此協議期間,若本公司安排執行此私教服務課程的教練離職、工作變動或會員對執行此私教服務課程的教練不滿意等原因,本公司可更換同等級的教練來完成此協議,會員不得以此為借口要求解除協議,否則視為會員個人原因違約”。另外,其游泳培訓協議中規定“游泳培訓須知第9條,游泳培訓一經上課,不得轉讓”。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上述條款將消費者解除合同的行為一概視為“個人原因違約”,規定“一經上課,不得轉讓”,構成利用合同限制消費者權利。此類侵權表現為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單方面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合同變更、解除及退款等核心權利,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加重消費者責任
邁克健身公司的會籍合約書內容中規定“會籍補充重要條款第4條,在會員卡有效期內,如需退會,已開卡的會員卡需按月卡392元的標準計算已用時間的費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次卡按已用次數每次88元計算,并繳納辦卡金額的30%違約金退款,扣除上述費用后將余款予以退回;未開卡的會員卡需繳納辦卡金額的30%違約金后予以退款”。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的損失應當以可得預期收益即扣除已收取費用后的余額計算。邁克健身公司以辦卡金額的30%收取違約金,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合理數額。
邁克健身公司的健身俱樂部私教協議內容中規定:“雙方責任第四點第三條,若本公司因閉店無法維持為會員履行此服務,會員同意本公司將會員剩余私教服務課程轉至本會品牌其他門店或其他品牌健身場所為會員提供剩余課程的服務,本公司為會員此種情況轉移的私教服務課程在原有的有效期限下提供延長此協議總有效期的20%作為補償,除此以外本公司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在本會能提供轉移門店繼續提供私教服務的情況下,如會員拒絕轉移私教服務課程視會員違約。否則本會無條件退還會員未使用完課程相對應的剩余款項,若非本會原因,會員在購買私教服務課程后如要求退回本會所收取的款項須征得本會同意?!?/p>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條款中規定“會員拒絕轉移私教服務課程視會員違約”“閉店無法履行服務”的責任轉嫁給會員屬于單方面加重消費者責任,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如退款權),屬于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同時,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閉店屬于“終止兌付”的情形,消費者應有權退款而非強制轉移服務。
減輕經營者自身責任
邁克健身公司的會籍合約書第四點儲物柜內容中規定“第2條,除儲物柜,更衣室內,其他公共場所不允許放私人物品,如有遺失本會所概不負責”“第3條,會所將于每日營業結束后清理儲物柜,并將未帶離的私人物品視為丟棄物品處理,本會所不負責因上述安排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第4條,租借柜的會員須在到期日前聯系會所前臺辦理續租或停租手續,否則本會所將租柜及柜內物品進行自由處理”。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以上3條合同條款中“概不負責”“不負責因上述安排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等內容,屬于單方免除經營者對消費者財物應盡的合理保管責任及注意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對消費者在經營場所攜帶的物品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此類條款企圖完全排除自身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認為,邁克健身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未發現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參照相關規定,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11月上旬,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邁克健身公司立即改正使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